乐山市战疫情稳增长政策明白卡

 

                                    

战疫情 稳增长

两手抓 双胜利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二0年三月

 

 

目  录

 

一、生产经营类支持政策

(一)财税鼓励政策

(二)防疫保障政策

(三)金融支持政策

(四)就业促进政策

(五)水电气优惠政策

二、项目建设类支持政策

(六)要素保障政策

(七)项目审批政策

(八)项目招投标政策

 

 

 

 

 

 

 

 

 

 

 

 

一、生产经营类支持政策

 

(一)财税政策

1、按市、县两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减免疫情期间房产税,可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疫情期间及时合理调整其定额,受影响停业的,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及时准予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2、对于纳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3、对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自纳税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税。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4、统筹省级、市级资金,奖励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对在2月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根据生产贡献,市财政安排总额200万元用于生产奖励。对全市前50户重点企业于2月20日前复工复产且存在跨省物流运输的,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跨省货运量,以每户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市、县财政采取物流费用定额补助方式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鼓励引导企业货物运输“公转铁”,享受路地联动运费下浮优惠政策。(《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5、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全免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县(市、区)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6、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抓好农业农村工作,组织好农事活动尤其是抓好春茶、蔬菜、水果等当季主要经济作物的生产、采摘、购销与加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有序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对从事鲜茶、蔬菜、水果流通的重点企业,市财政按区县实际物流费用补贴的25%给予补助。对其他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和用工情况予以适当补贴,市财政按实际补贴的25%给予补助。(《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7、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税收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财经〔2020〕105号)

 

(二)防疫保障政策

1、对在2月20日前安全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按企业用工人数,给予每户1—3万元的疫情防控补助,全市安排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2、对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和生产其他防疫防控物资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资质认定、企业注册登记、环评安评、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开辟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提供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和转产,纳入国家、省支持的重点企业,在省级对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的基础上,对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再补贴25%;符合市上支持条件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3、对承担市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市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市、县财政全额负担。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生活物资调入我市任务的企业,及承担市政府下达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实际发生物流和员工防护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市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由市、县财政根据企业店铺面积、数量,按照每户企业3—10万元标准予以适度疫情防控补贴。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市、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5、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市、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鼓励有关方面对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共同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2、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新增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资金,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对疫情防控期内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企业贷款,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建立完善“央行资金+信贷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3、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况按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承担,最高不超过10%。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降低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按《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办法》实现应急转贷的企业,转贷平台收取转贷企业年费率由原不超过12%降至6%的前提下,政府对转贷平台每笔转贷金额的补助比例由0.8‰提高至1.2‰。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4、设立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兑现省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支持做大金融产业、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和险资直投、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健全融资风险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改善普惠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关于印发的通知》 乐市财政规[2020]1号)

   5、对纳入防疫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范围:(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三)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四)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六)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七)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二)利率和期。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中央财政贴息:(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 财金[2020]5号)

 

(四)就业促进政策

1、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2、企业因疫情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金额给予稳岗返还,3月份启动申报工作。(《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3、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返乡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有组织的就地就近就业服务,对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4、充分运用微信、短信、APP等线上平台,实行“不见面”招聘,推广远程面试,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50元/天•人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建立返乡劳动者就业情况实名制台账,登记返乡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收录近期企业用工需求,为每名返乡劳动者推荐3个以上就业岗位。(《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5、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对现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对其中的大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围绕补齐民生短板开发城乡临时公益性岗位,用于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返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在疫情期间“三县一区”由市县配套资金按规定给予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市级财政按区县实际补助金额的25%给予补助。(《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6、发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乐府办发[2020]3号)

 

(五)水电气优惠政策

1、临时电费补贴政策。在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期限内,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以及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给予临时电费补贴。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43号;2.《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府办发〔2020〕3号;3.《关于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府办发〔2020〕4号)

2、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2月7日—6月30日)。

(1)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用户可在当月(期)申请变更下一个月(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

(2)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月1日。

(3)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4)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51号)

3、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用户电费,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73号)

4、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1)2月22日起,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降不低于0.32元/m3

(2)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四川省中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在向用户计收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时统一按90%结算。

(3)2020年3月18日24时—6月30日24时,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终端销售价格由3.2元/m3下调为2.88元/m3,燃气企业CNG转供价格同步调整。

(4)LNG为气源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也要根据购进价下调情况,综合测算后作相应调整。

(1.《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75号;2.《关于请及时报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落实情况的函》 川发改价格函〔2020〕175号;3.《关于阶段性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20〕106号)

5、用气用水价格优惠政策。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用气用水价格,县级政府确定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2020年2—4月用气用水价格,均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1.《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府办发〔2020〕3号;2.《关于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府办发〔2020〕4号)

6、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中小企业用水用气采取“欠费不断供”措施,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用户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

7、对受疫情影响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用户,2—3月功率因数考核低于对应考核标准的不增收电费。

(《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51号)

 

二、项目建设类支持政策

 

(六)要素保障政策

1、对700个省重点项目特别是100 个省级重点推进项目,逐一制定复工开工方案,加快组织实施。对 6月底前能开工的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可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等扩大有效投资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四川省大力推动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2020年工作方案》 川办发[2020]22号)

2、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医疗卫生、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生态环保、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符合条件重大项目的资本金。下达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财政性建设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2020年6月底前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下达完毕。(《四川省大力推动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2020年工作方案》 川办发[2020]22号)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建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融资保障合作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提供不低于1000亿元的融资总量,用于支持补短板、强弱项、增动能、促复工。(《国开行关于建立2020年四川省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融资保障机制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20]118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建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融资保障合作机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提供不低于1000亿元的项目融资总量,用于支持补短板、强弱项、增动能、促复工。农发行关于建立2020年四川省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融资保障机制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20]127号)

5、持续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有效参与,进一步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开展“ 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四川省大力推动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2020年工作方案》 川办发[2020]22号

(七)项目审批政策

1、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资项目严格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外[2020]125号)

2、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水平,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备案机关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在项目实施前收到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基本信息即完成备案。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符合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声明。备案证明可通过在线平台由项目单位自行打印。各地外资项目备案机关要公开备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不得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外[2020]125号)

3、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免税申请,经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疫情期间,对于因供应链问题暂不能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通过网络方式报送省发改委,先行启动办理程序。(《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外[2020]125号)

4、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在线平台www.sczwfw.gov.cn实行网上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审批、节能审查等,除涉密项目外,原则上通过在线审批平台(www.sczwfw.gov.cn)开展“不见面”网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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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审批[2020]36号;2、《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乐发改审批[2020]43号)

(八)招投标政策

1、疫情期间将项目科学分类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走抢险救灾程序。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走“绿色通道”。一般项目根据疫情情况统筹安排,错峰、有序开评标。

2、各类项目的程序:(1)抢险救灾程序:项目业主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2)绿色通道:具备全流程电子化的房建、市政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暂不具备全流程电子化的交通、水利等项目加快创造条件。(3)一般项目程序:服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已经挂网的项目招标人可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延后开标。在疫情防控期间开标项目,应按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要求办理。

3、招投标中疫情防控的创新措施:投标:(1)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2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及时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3)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4)在线提交电子保函。开标:(1)网上办理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2)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采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即交即走。评标:(1)远程异地评标。(2)评标专家“一人一室”分散评标。

4、疫情防控新形势下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举报、投诉通道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1、《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发改电[2020]170号;2、《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川发改法规[2020]46号;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乐发改政策[20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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