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终止执行《乐山市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

公告公示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防办、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终止执行《乐山市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二款第5条“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新建民用建筑总面积少于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实际确定准确的总面积数,开发企业可选择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严格落实《人防法》要求,按照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11月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文件选编》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通知从201911日起执行。

 

附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1225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我市确定按照3%计算);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我市确定按照3%计算);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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