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燕珍与广州市鸿鼎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梓森、潘鉴明、陈乐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2874号

广州市鸿鼎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梓森、陈乐媚:

  申请执行人付燕珍与广州市鸿鼎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梓森、潘鉴明、陈乐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909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2874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874号限制消费令和(2020)粤01执28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鸿鼎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妆)、被执行人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梓森)、被执行人潘梓森(身份号码441827198001144712)、被执行人潘鉴明(身份号码440204197608037013)、被执行人陈乐媚(身份号码441422197906170044)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2020)粤01执28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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