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915号),设立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威海市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对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80%给予补偿,该资金从“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中统筹解决,剩余20%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同一高层次人才或企业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多个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七条  “人才贷”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用途仅限用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80个基点。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十一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三章  “人才贷”业务认定

 

十二  在我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合作银行在开展“人才贷”业务前,应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后,方可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

十三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将市委组织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其变动情况传到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企业应通过平台申请贷款,其中,威海市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以企业为贷款主体时,需达到信保基金企业评级B级以上(含B级)。经信保基金运营机构审核确认后,经办银行对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贷款支持。同一企业在同一贷款期内不可重复享受信保基金项下政策。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须在“人才贷”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威海市“人才贷”业务情况统计表》(附件1及贷款合同复印件。每季度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以市级银行机构为单位“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  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信保基金运营机构初审后,报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理事会审议后拨付。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奖补政策支持。

第十  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

(一)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经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已按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合作银行对项目审查严格,未发生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

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银行出具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3);

(四)合作银行关于“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

(七)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十九  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市产生的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不超过30%予以奖励。对省级给予贷款本金损失的奖励按原渠道补充到信保基金。

二十 按贷款主体属地原则,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于下年度予以补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从市级金融发展管理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合作银行的追偿资金,应按照风险补偿分担比例,通过原渠道返还合作各方。

二十一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省级奖励资金。

第二十  “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职责分工

 

二十三  为确保“人才贷”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由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根据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合作银行选择、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审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人才名单,指导各区市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财政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牵头做好合作银行调整、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等工作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补偿意见,监督、指导各市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威海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5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月30日。《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威金监发〔201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威海市“人才贷”业务情况统计表

2.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3.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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