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易)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二、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应执行本《标准》;实行基础性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零星分布的楼栋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在满足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本《标准》将日常管理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等六大项,每一项内容划分为 5 个等级。
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根据本小区基础设施情况和物业服务水平,在六大项服务内容中分别选取一个服务等级,依据六大项服务等级对应的分值之和,最终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并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普通新建住宅在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方案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填报物业企业诚信监管系统,对不按时填报、更新相关资料的企业将记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
五、本通知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4月 30 日。烟价〔2004〕2 号文件公布的《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试行)标准及评分细则》同时废止。
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烟建住房【2017】12号).pdf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物价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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