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24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青发〔2017〕14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有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补助标准

  (一)挂牌补助项目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9年1月1日以后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二)直接融资补助项目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1.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低于5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2. 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单家挂牌企业年度累计直接融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市财政负担。

  二、项目管理与申报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补助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挂牌补助项目和直接融资补助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对申报材料及对应的原始凭证和数据等进行核查,审核项目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根据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印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挂牌企业进行补助项目申报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填写“挂牌补助项目汇总表” (见附件1) “直接融资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对挂牌补助项目不再复核,对直接融资补助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各区市提报的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和金额确定年度预算。

  预算批复后,市民营经济局函告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项目申报参考材料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核对,并留存复印件用于审核、存档。参考申报材料如下:

  (一)挂牌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挂牌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文件、股权交易中心与挂牌企业双方盖章的挂牌协议;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见附件5);

  4、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全册盖骑缝章。

  (二)直接融资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直接融资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3);

  2、股权融资: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文件、股权交易中心与挂牌企业双方盖章的挂牌协议,盖章的投(增)资协议、银行进账凭证等。

  发行可转债融资: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文件、股权交易中心与挂牌企业双方盖章的挂牌协议,挂牌企业与股权交易中心专项债券登记托管协议、发行债券所募资金入账情况等;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见附件5);

  4、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全册盖骑缝章。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挂牌企业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通知要求形成报告,按时提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审核及后续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申报、审核以及监督检查时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项目真实。

  (三)申请补助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文件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妥善准备、保存原始票据、凭证等有关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伪造等失信失范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青财办〔2015〕12号)有关规定处理。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本区(市)股权挂牌补助项目补助工作,直接融资补助项目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通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通知相应调整。

  附件:1.挂牌补助项目汇总表

              2.挂牌补助项目申请表

              3.直接融资补助项目申请表

              4.直接融资补助项目汇总表

             5.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市民营经济局联系电话:85912662

  市 财 政 局 联 系 电 话:85855859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558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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