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确保外资奖励政策用准用好用实,进一步完善外资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济投促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对第五条中“我市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补充说明

该类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返回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

二、对第五条“外商并购我市传统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中“传统企业”定义的补充说明

实施办法中的“传统企业”指属于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的企业。传统制造业指劳动力密集型的、以制造加工为主的行业;传统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对第六条的补充说明

对第六条要求的“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种情况中的申报项目需提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其它申报项目不需提供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第六条要求的“银行到账单复印件”,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供银行到账单复印件(有外管登记记录的,一并提交FDI入账登记表和银行汇入汇款单)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对第十四条“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1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否则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的补充说明

(一)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在我市持续经营活动不足2年,应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二)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1年之内全部撤资的,应退还全部奖励资金,部分撤资的,按撤资比例退还部分奖励资金。

五、对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实际到账外资给予奖励的补充说明

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符合该要求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实际到账资金属于奖励范围。

六、对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股权支付的对价(含溢价)给予奖励的补充说明

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股权的,外方支付对价的实际到账外资(包括溢价部分),属于外资奖励范围,奖励比例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第二条中“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申报企业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股权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对2020年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说明

2020年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照常年申请,集中审核,集中拨付的方式实施。各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奖励资金将于次年统一拨付。

八、加强对奖励资金到位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受奖励企业奖励资金到位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及时与财政部门、企业沟通,掌握奖励资金到位情况,并于奖励资金拨付到位1周内,将企业收到奖励资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和区县投资促进部门公章)汇总报至市投资促进局存档备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4日

关于对《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pdf

英文参考译文Notice on Supplementary Explanations to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Jinan City's Reward Policies for Several Measures for Actively Utilizing Foreign Investmen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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