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DR-201507-0020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相衔接;
(三)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和参保资助;
(四)个人负担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五)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各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经县政府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参保资助和门诊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
(一)参保资助。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门诊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低保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费用,按照7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住院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上述政策规定范围内剩余个人自负住院费用在2-3万元(不含3万元)的,救助3000元;3-5万元(不含5万元)的,救助5000元;5-7万元(不含7万元)的,救助7000元;7万以上的,救助10000元。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四)二次救助:
1.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达到10000元,但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5万元的、按照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照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度内,二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达到10000元,但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照1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度内,二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未经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的;
(三)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美容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需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所在村(居、单位)向镇(街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复核。
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济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2.济阳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3.济阳县城乡医疗救助承诺书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住院病案首页原件
6.居民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后的住院费用单据原件
7.申请人农商行存折复印件
(二)复核。镇(街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经公示后,提出复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镇(街道、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医疗救助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镇(街道、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则上县民政局每月集中开展一次医疗救助审批工作,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适当简化相关程序,及时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应当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第四章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以用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救助金的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县财政、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沟通协调,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和检查。同时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同时,要提高医疗救助工作透明度,建立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救助政策、标准、程序。牵头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居民医疗基本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的数据衔接,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工作责任,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按照济阳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个人或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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