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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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水政处 信息来源: 时间:2018-10-15

SDPR-2018-0180003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鲁水规字〔2018〕3 号

(2018年9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水利厅负责实施或者受水利部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涉及的评审专家及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厅行政许可处负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由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省水利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承担。

窗口具体负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许可事项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处室(单位)”)应配合做好专家评审相关工作,派人参加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会,及时了解、指导评审工作情况,为事中事后监管打好基础。

第五条 省水利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中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对专家评审提供技术支撑。

中介机构受委托开展工作情况由窗口具体负责监督。窗口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六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满十年; 

(三)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第八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填写《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后,附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报省水利厅;

(二)省水利厅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专家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报经分管厅长同意后,在山东水利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对拟入选专家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发文予以公布,并通知入选专家;对有异议的专家,由窗口提出复核意见,经分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担任评审专家小组成员; 

(二)阅读、研究报告(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报告(方案)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报告(方案)存在疑义的,有权要求申请人或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和公共交通费,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审对象的财物或者接受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

(三)依据评审标准,对报告(方案)进行系统的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六)参加起草最终评审意见;

(七)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省水利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窗口应当加强对入选专家的考核管理,对专家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窗口根据专家应承担义务等制定专家考核标准,由参加专家评审会的窗口代表、事中事后监管处室(单位)代表、市县水利局代表、评审会组织机构代表分别打分,取平均值作为专家每次提供服务的工作得分。

专家等级分为资深专家和普通专家。专家库建成之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专项评审专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山东省设计大师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曾多次担任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组组长的专家,经省水利厅审核同意的,可以直接作为资深专家。专家库运行2个月后,窗口根据专家提供服务的工作得分进行排名,排名为前20%的,为资深专家,其余的为普通专家。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更新。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书面函审)、修改报告(方案)、复核报告(方案)等环节。其中,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实行专家库抽取与特邀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库抽取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模式,其中资深专家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随机抽取专家总人数的2/5,普通专家的比例不得超过随机抽取专家总人数的3/5。

因专业、技术等原因,为保证评审质量,窗口可以特邀专家,但特邀专家每次不超过专家人数的1/3。 

抽取和特邀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原则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特殊项目,评审组成员可以为3人。评审组组长由厅首席代表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窗口应当在开展现场核查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2日前确认并通知参加专家和代表。

第十六条 一般应在专家评审会前组织现场核查,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可以在专家评审会期间通过视频影像资料了解现场情况。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窗口制作《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登记表》,会同事中事后监管处室(单位)、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等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十七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人员包括:

(一)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代表和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代表;

(三)窗口代表、事中事后监管处室(单位)代表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四)受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会的中介机构技术代表;

(五)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会由窗口或厅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窗口派出工作人员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评审组成员及组长名单,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二)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1、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现场核查情况等);

2、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3、专家质询与交流;

4、事中事后监管处室(单位)代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代表根据工作职责提出意见建议;

5、评审组组长综合评审意见建议和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除因报告需要修改完善且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外,评审组组长应当当场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

6、评审组组长宣读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专家组长栏签名。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应当在评审现场反馈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会有关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结论或修改完善意见建议;

(四)会议签到表和专家签名表;

(五)其它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采取书面函审模式的,由评审组组长汇总函审意见,意见内容参照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报告(方案)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方案)提交窗口。

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当在收到报告(方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评审组组长签署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

项目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的,由评审组组长签署审核不通过的评审结论,窗口将下达《山东省水利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项目申请人、报告(方案)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前,由专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厅有关处室提出,由厅首席代表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求实、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客观、认真、公正地对报告(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项目申请人和报告(方案)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会务费、劳务费等统一纳入厅财政预算管理。

评审专家除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动报酬和公共交通费外,不得额外领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收受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报告(方案)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水利厅同意的,不再入选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

管理过程中,发现专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进行调整,专家不再入选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水利厅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参加评审、从专家库中除名的处理。专家在一年内两次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的,由省水利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报告(方案)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它形式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失实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省水利厅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水利部对水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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