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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