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府发〔2019〕41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缙云山保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控制,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特划定缙云山保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大路街道:龙泉村1组、龙泉村2组、龙泉村3组、龙泉村4组。(面积约4.19平方公里)
七塘镇:喜观村5组、阳岫村4组、阳岫村5组。(面积约2.06平方公里)
八塘镇:阳龙村2组、阳龙村3组、阳龙村4组、阳龙村5组、阳龙村6组。(面积约14.7平方公里)
二、严格落实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在我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 料 种 类 | |
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 煤 | 0.5% | - | 12.0% |
焦 炭 | 0.5% | 10.0% | 5.0% |
兰 炭 | 0.5% | 10.0% | 10.0% |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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