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綦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自2005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以来,全区建成饮水安全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499处,其中建制镇规模化水厂18处,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共481处,随着工程投用年限的增加,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现了管护不到位、部分饮用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各区县落实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和保障管理经费,为切实推动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现状,我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况《管理办法》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共计11条。

(二)各级政府的责任区政府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维护负总责;街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

(三)各部门的责任区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定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经费的保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评估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卫生学评价,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的水质检测;区教委负责监督各农村学校饮水水安全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供水工程的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区经信委负责供水工程电力保障工作。

(四)供水单位的责任各供水单位负责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工程运行管护。

(五)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区政府对街镇和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运行管护资金分配和绩效考核挂钩。凡管护责任主体缺位,造成直接管理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现重大水质安全事故、供水安全事故,以及发生截留、挪用、贪污财政补贴维修管护补助资金等行为,对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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