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威海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渔政亮剑2024”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继续坚持实施“最严格的伏休制度”“最严格的管理措施”“最严格的处罚标准”,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等十项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向好。我市是海洋渔业大市,渔港、渔船、渔民多,伏季休渔管理任务尤为艰巨。同时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捕捞、运输、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需要各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市休渔管理秩序持续稳定。

二、决策依据

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4〕7号)、《“中国渔政亮剑2024”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各级海上安全工作专班,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提出了责任要求。

第二部分对渔船船位落实提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强调了需要重点防范的隐患问题。

第四部分提出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要求

四、政策要点解读

(一)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的时间及休渔类型有关规定。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二)非休渔的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应遵守的规定。

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渔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我市休渔的渔船应遵守的规定。

威海市籍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在省内休渔的,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在省外休渔的,需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

(四)外省市籍船在威海休渔的相关规定。

外省籍渔船因船籍港所属地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可申请在我市休渔,应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五)今年休渔期有哪些禁止事项。

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相关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携带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六)休渔期科研等项目海上用船的相关规定。

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七)举报休渔违法线索的相关规定。

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我市设立了各级伏休举报电话,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渔船。举报时请准确提供违规渔船有关信息(包括船名号、所有人、违规时间、地点、违规情形等),并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渔船进行查处。(市级举报电话:5232211,5231175(节假日、夜间);各区市举报电话:环翠区5310830,5322942(节假日、夜间),文登区8801937,荣成市7587100,乳山市6652248,高区6087997,经区5521023,临港区5581136)

五、政策解读人

解读人姓名:刘斌斌。

联系方式:0631-523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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