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保护传承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支持鼓励工艺美术行业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脱颖而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组织开展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为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做好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行业公认、专家认定的原则,兼顾工艺美术种类差别和各县(市、区)发展状况。评选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每届评审确定的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人数根据申报人员情况确定。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技艺和品种的申报类别为工艺雕刻、漆器工艺、抽纱刺绣工艺、编织工艺、地毯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珠宝首饰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工艺、其他工艺,共十一大类。
第四条 在聊城市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二)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
(三)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艺术成就卓著;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掘、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带徒授艺、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六)破格申报:
1.作品作为国礼或被国家级名馆收藏、为国家取得特殊荣誉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年限可放宽2年;
2.取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评奖获得者、市级非遗传承人,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年限可放宽2年;
3.在市内同行业中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并被公认者,或获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类别荣誉称号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年限可放宽2年。
第五条 专业从事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连续从事教学工作 5 年以上,同时符合第四条的可以申报。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立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 成立评审委员会,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因素,由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市有关部门管理专家组成,在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八条 拟聘用的评委会成员提前2个工作日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评委会成员一般为5人或7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申报人数确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参评人员的申报推荐、资格初审、材料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评审应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艺水准。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作品的创意水平、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型、纹、色、材、工等诸多方面。继承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富有地方民间特色,作品有所创新;
(二)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和独特绝技做出的贡献,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者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核
申报者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和作品报送指定单位和地点。
(二)资历业绩评分
评审委员会对参选人员的资历资格、获奖情况、工作业绩(人才培养、传统保护、经济社会效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
(三)作品技艺评分
评审委员会围绕参选作品的选题立意、选材施艺、风格特色、继承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打分。
(四)综合评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资历业绩评分情况(占40分)和作品技艺评分情况(占60分),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确定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人选名单,原则上入选人员名单要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多。
(五)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予以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考核和联系
第十二条 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申报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建立大师联系制度,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全部纳入聊城市工艺美术专家库,定期联系市大师,组织开展交流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要积极参加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积极建言献策,施展专业特长,发挥行业影响力,为工艺美术行业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经调查属实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参加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由聊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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