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达公告
苏河置业(烟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新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2024〕第177号),已审理终结,2024年4月22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由被申请人苏河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提成工资3000.00元、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工资7000.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项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十楼101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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