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寿光市美沐家美甲美睫店: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月27日非法使用童工吴凡凡(女,身份证号3707******6729)从事美甲美睫工作,有店长张婷询问笔录、吴凡凡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三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根据注册地址未查找到你单位经营场所,我局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寿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002号)直接送达,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A座150室
联 系 人:李鹏、李玉东 电话:0536-522693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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