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通知书

淄社险催[2024]01

孔雪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职工李*同志于2014年05月21日乘坐电动自行车与你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并受伤,已被我市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你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有关当事人已向我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

现我中心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发出催告通知,你应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你偿还之权利。届时如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我中心将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对你采取相关措施,并将你名字登记在案,作为今后个人诚信档案记录留存、在人社部门相关网站上公布、报送相关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等。

 

2024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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