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的解读

淄博市商务局、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有中华老字号10家、山东老字号33家,从行业看,老字号广泛分布在食品加工、餐饮住宿、陶瓷琉璃等20多个领域;从规模看,淄博市的老字号企业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在消费促进、产业升级、文化引领、民族自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淄博市还缺少市级老字号的认定,为进一步完善老字号梯次培育机制,出台此项《办法》将对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申报认定、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二、出台《办法》的依据

《办法》依照国家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商流通规发〔2023〕6号)《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馆联合印发的(鲁商办发〔2022〕1 号)《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

一是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形成商务、档案、财政、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推动工作的合力;三是将老字号的可持续发展摆在更突出的位置,鼓励企业守正创新,鼓励老字号集聚发展;四是建立了“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五是进一步完善老字号梯次培育机制。

四、市级老字号的示范创建条件

《办法》对淄博老字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对淄博老字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依法拥有与淄博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淄博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五、市级老字号的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淄博老字号名录;原则上每3年对淄博老字号开展复核。

淄博老字号认定后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市商务局将对老字号进行动态管理,对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分门别类采取约谈整改、暂停权益、移出名录的惩戒,来确保老字号“金字招牌”的成色。

六、《办法》的有效期限

《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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