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泸环委〔2024〕2号)要求,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三、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五、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用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开展农业循环利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负责废弃或过期农(兽)药等危险废物的安全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六、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七、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八、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九、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做好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指导农业检验检测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治。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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