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公告(青岛浩中美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公告


青岛浩中美贸易有限公司:

2024326日,本局收到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青岛浩中美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卷的函,20231219日,王菡向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被青岛浩中美贸易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记。经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青岛浩中美贸易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监事备案。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以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结合《关于规范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指导意见》(青市监字2022130)“撤销登记申请涉及到全部登记事项的,撤销申请的全部登记事项;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要求及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于201647日核准的青岛浩中美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监事信息”的建议,本局拟撤销青岛浩中美贸易有限公司201647日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有提出听证的权利。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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