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受委托单位:马鞍街道、李渡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白涛街道、龙桥街道、义和街道、蔺市街道、珍溪镇、新妙镇、南沱镇、清溪镇、百胜镇、石沱镇、龙潭镇、马武镇、焦石镇、青羊镇、同乐镇、大顺镇、增福镇、罗云镇、大木乡、武陵山乡。

二、委托执法依据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发〔2023〕37号)中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四、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方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防火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委托执法协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

五、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对委托执法事项,在以下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执法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发现委托执法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对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人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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