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阳谷县发展和改革局处罚〔2024〕1号;
案件名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阳谷县高庙王镇曹集安生收购站;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曹安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22日10时30分,检查人员发现阳谷县高庙王镇曹集安生收购站,正在大量收购粮食,没有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调查了解情况,确认该企业违法事实,涉粮数量90吨,未建立包括检验原始记录、品种、等级、储存和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粮食经营台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该企业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违反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款,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对该粮点进行立案调查。
鉴于该粮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补建了粮食经营台账,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合其他地市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案例。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于警告并处罚金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给于警告并处罚金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阳谷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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