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一封信
——“医保从未限制患者住院时间、住院次数及住院费用”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医疗保障制度自身发展完善、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2021年起,我市启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试点,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工作。
一、DRG点数法付费是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不受DRG结算办法影响。DRG是根据诊断的不同、治疗手段的不同和病人特征的不同,将每个住院病例对应进入不同的诊断相关组,使复杂的医疗行为可比较、可评价。DRG与传统单病种付费相比,能够明显扩大覆盖的病种范围,提升管理精细度,并有效控制基金风险。DRG支付改革在用实、用好参保人“保命钱”方面持续发力,医保杠杆作用显现,在引导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我市医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范,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住院次数和住院费用从来没有任何限制政策,甚至在医疗服务协议等文件上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严禁机构推诿、拒收患者,分解住院,降低服务质量。《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分解住院,不得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分解项目收费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都明确强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医疗机构管理较粗放,直接将病种平均费用当做最高“限额”,损害参保人就医权益。若参保群众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医院以“医保规定了住院时间、治疗疾病总报销费用等”为由要求病人提前出院等侵害医疗权益的情况时,请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我市各级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医保定点协议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各级医保部门DRG责任科(股)室、监管科(股)室联系电话):
宜宾市医保局:0831-2330279;0831-8209059
翠屏区医保局:0831-5969616;0831-5969770
南溪区医保局:0831-3400151;0831-3333629
叙州区医保局:0831-6612852;0831-6200807
江安县医保局:0831-2623490;0831-2624393
长宁县医保局:0831-4511181;0831-7876129
高 县医保局:0831-5583470;0831-5852800
筠连县医保局:0831-7682036;0831-7682036
珙 县医保局:0831-4313279;0831-4380597
兴文县医保局:0831-3908100;0831-3908099
屏山县医保局:0831-5725156;0831-572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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