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烟科〔2022〕26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科字〔2020〕105号)等文件,参照杭州、济南等市做法,政策科起草了《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包括总则、科研诚信组织管理与失信行为调查、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调整与修复和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上位文件依据,规定了科研诚信管理对象等内容。详细界定了管理对象,包括了我局所管理的所有科研活动,与省厅文件相比,管理内容更加全面。
第二章科研诚信组织管理与失信行为调查,规定了市局和区市局的分工、调查依据、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
第三章信用评价与信用记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失信行为分级分类管理。科研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是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办法》根据科技部等二十部门调查处理规则要求,采用省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规定和杭州等地方的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各自长处,细化了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具体情形,分为A、B、C、D四级管理。在本章中提出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便于全市数据的记录与应用。
第四章结果应用,规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尤其是对C类和D类信用责任主体的承接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信用调整与修复,规定信用修复的情形及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文件适用范围,各区市可参照适用,市科技局负有监管责任的上级科研活动,上级如无具体规定,也可适用本《办法》。因我市科技系统从无科研诚信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建议本《办法》以试行文件印发,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印发30日后正式施行,试行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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