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推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科技厅分别于2016年、2019年、2021年制定和修订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策,目前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持续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银行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打造“鲁科贷”服务品牌,根据《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最新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优化、整合,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亮点

(一)突出贷款科技属性。为了精准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范围同时,明确贷款发放、备案申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工作要求,并制定了政策执行负面清单。

(二)鼓励“贷早贷小”。明确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并将通过“山东省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级风险补偿比例上限提高至45%。同时,支持银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消除信贷工作人员顾虑。

(三)规范风险补偿申报。强化银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风险补偿申报,要求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相关规定完成不良贷款认定,且在贷款逾期后通过债务催收、资产处置、民事诉讼等积极手段仍未能收回。

(四)优化贴息支持。将原贴息政策中关于“自2020年12月16日以来首次纳入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扩大为“2020年12月16日后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更合适的贷款申请贴息,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贵”问题。

(五)加强“三级联动”。充分发挥区(县)科技局熟悉本地企业的优势,在贷款备案、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申请等环节加强区(县)参与,提升政策服务效果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打通科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8部分共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对政策中“鲁科贷”、风险补偿、贴息、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合作银行等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和说明。明确了贷款用途,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更为宽泛的定义,贷款企业应在申请贷款时承诺的用途范围内使用贷款。

(二)职责分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工作中各方职责分工,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省市科技、财政部门应紧密联合,确定配套资金来源,做到应补尽补。

(三)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并规定各类不予支持的情形。“鲁科贷”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不含青岛)、取得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贷款银行在入库空档期发放的贷款,可使用企业上年度编号临时提交备案申请,等当年编号下达后再正式申请备案。银行在确认不良贷款后,需首先履行追偿责任,仍未全部收回的贷款本金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四)贷款备案管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流程及相关标准等事项。贷款银行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申请备案,对银行贷款备案申请的时限、备案贷款的利率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允许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后重新申请备案。

(五)风险补偿管理。明确每年度风险补偿集中申报的时间和申报途径,以及各市科技局的审核责任。贷款银行按要求申请风险补偿,银行在获得风险补偿后应继续履行追偿责任,并按规定返还不良贷款追偿和处置收回的资金。

(六)贷款贴息管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等事项。贷款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申请贴息,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七)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绩效评价、违法违规处理、尽职免责机制等事项。银行和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银行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消除相关人员顾虑,对于违法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附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新旧政策衔接及适用进行说明。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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