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参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业务用车等。

二、  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1.国家、省、市级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二)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参加其它非紧急会议,一律不派车。

(三)特殊情况下车辆使用范围

1.烟台城区范围内,未配备实物保障用车的处级干部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由乘车人向车辆派出单位交纳费用,车辆派出单位财务人员按财务管理制度及时上交财政;

2.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3.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三、  使用程序

严格实行事前用车审批。对符合保留车辆使用范围的公务活动,各科室(单位)可申请用车,但须严格事前用车审批。用车前,各科室(单位)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1),详细写明用车时间、地点、事由等(有通知或公函的活动须附通知或公函),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批同意后,用车人将《公务用车审批单》直接交车队司机安排用车。无审批同意的《公务用车审批单》,车队司机一律不准出车。

四、  使用责任

对符合公车使用范围的用车申请,经办公室(综合科)审批同意并登记后,出车发生的问题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未经办公室(综合科)审批同意的用车,出车发生的问题由用车科室和用车人负责。

五、  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保留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车改政策规定,严肃用车纪律,认真落实车辆登记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2、各单位要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3、各单位要严格做好车辆登记,包括出车审批登记,加油登记等。

4、公务用车原则上一律不准进居民小区,所有的公务出行出发地和返回地必须为办公院内。

5、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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