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1-4621652
通讯地址:长宁县斑竹路30号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综合环评股(104室)
邮 编:6443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四川省长宁县长宁河梅硐镇梅硐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环长宁审批〔2024〕2号 |
2024.3.20 |
2 |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四川省长宁县清溪河花滩镇浑水河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环长宁审批〔2024〕3号 |
2024.3.20 |
3 |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长宁县梅白镇黑塘河山洪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环长宁审批〔2024〕4号 |
2024.3.21 |
4 |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长宁县后江河山洪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环长宁审批〔2024〕5号 |
2024.3.21 |
5 |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长宁县梅硐河梅硐镇山洪沟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环长宁审批〔2024〕6号 |
2024.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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