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22日
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书,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合同到期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约定任务的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 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 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施验收。其中:
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管理科室(综合计划科),负责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验收(第三方机构实施验收相关要求另行规定),监督检查和评估项目验收实施情况等。
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审核项目验收资料,确定项目验收清单。交综合计划科统一汇总,对验收不合格的及到期未验收项目进行管理处置等。
第六条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上报验收申请材料,审查项目验收申请资料,配合市科技局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真实性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配合验收机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一般5人,由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等组成,根据项目领域从专家库遴选。验收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客观公正评审,主动回避利益关系人,保守科研及商业秘密,独立真实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 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报送综合计划科,由综合计划科协调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准备验收工作;
(二) 材料准备及审查。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按验收要求,在市科技局官网下载相关资料,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经市区县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核;
(三) 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审查通过后,按项目类别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地点、方式、专家需求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项目业务主管科室会同综合计划科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四)总结反馈。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情况及验收结论由综合计划科统一反馈业务科室,为加强项目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0天内提出申请,通过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经业务科室审核后,提出延期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并报综合计划科备案,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市级科技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提前验收,对项目确实实施顺利、提前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业务科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在项目到期1年内,对不配合验收或通知后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由业务科室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验收,仍未按规定时限内提交验收资料的不安排下一年项目申报;对拒不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报中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答辩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其中:
答辩验收采取会议形式,一般指财政资金补助20(含)-50万元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即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一般指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含)以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现场勘验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参加,按要求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筹措及支出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不能参加的,须提前书面授权委托汇报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
材料验收采取会议形式,一般指财政资金补助10(含)-20万元项目,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不进行项目答辩。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结题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下设子课题的,按照谁立项谁管理验收的原则,具体实施可委托第三方,验收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四章验收内容和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合同文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完成情况;
(二) 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项目执行期取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 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 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 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项目合同书;
(三)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 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五)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有关证明材料:
1. 市级财政计划支持2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须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 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原则上需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3. 项目合同涉及企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的,应提供项目执行期各年度企业负债、利润表,验收申请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4. 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学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六)项目验收评价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七)需提供的其他印证材料。
第五章验收标准和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项目类别进行分类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会议一般由市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参与;在验收过程中要确保专家独立行使验收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涉专家。
第十九条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技术专家重点负责技术类指标完成情况评价,财务专家重点负责经济类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科技管理专家重点负责项目管理和社会环境效益情况评价,专家组组长一般由技术专家担任,负责汇总情况并组织讨论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或管理系统中记录在案,作为后续年度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1. 通过验收: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80%),经费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
2.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
(3)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5)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基本伦理等重大问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若发现以上行为,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有关各方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如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记录,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考核评价的依据,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或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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