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科技局:
现将《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22日
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咸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由咸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支持市内外独立法人单位、科技人员、科技园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完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及其他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创业生态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需求导向、任务牵引、目标考核、分类管理、权责清晰、规范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计划类别设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监督保障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计划类别设置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区域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揭榜挂帅”专项等类别。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每年可对各计划类别和专项进行变更调整。
第六条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和其他方式。事前资助方式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项目合同书要求使用资金,在开展研发及相关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给予资助。事后补助方式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对其支出费用、取得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助。奖励补助方式是指对申报单位已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成果或者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者认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七条 支持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领军企业等在咸阳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管理单位、承担单位(含参与和协作单位)、推荐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共同推进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三)确定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五)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六)审查项目经费预算。
(七)组织项目的实施期管理、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设和运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严格执行合同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六)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市科技局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子课题合同书。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是指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三级甲等医院等。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高校院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推荐。
(二)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推荐项目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归口管理。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书的约定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五)参与项目的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单位或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二)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评审指导和服务。
(三)在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提供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组织与管理服务。
(四)承担项目验收、评估及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验收及评估评价报告。
(五)负责申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申报系统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方应按依法依规、尽职履责,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实行利害回避,推进公开公示,公布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支持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四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任务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等。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广泛征集相关部门及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外资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及科研人员的需求和建议,合理吸纳各方意见,科学编制项目指南。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市科技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原则上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答辩以及现场考察等形式。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库,优化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定期更新专家库,提升专家评审质量。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并予以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应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须按照项目申报书陈述的内容和评审考察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期限、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降低绩效和压缩主要任务等重要指标。
事后和奖励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资格审核所需材料以及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六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履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按年度报告项目执行进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在研究目标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后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下放技术路线调整权)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通过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应进行项目撤销,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活动,停止后续拨款,收回剩余资金。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严重科研不端行为。
(六)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事前资助的项目或者需要验收、评价的项目,应按照合同书组织项目验收,合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经费包干制项目的财务验收按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通过延期(不超过一年)可完成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批准后予以延期。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自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到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分类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采取自主评价、委托评价、现场考评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完成整改。
第三十一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依据《咸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等环节中的各类资料,由承办相关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加强和规范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合同和验收证书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申报和验收资料不少于五年,其他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可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或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