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咸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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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水平科技专家队伍,组建咸阳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引导各类专家为咸阳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委托专家库内专家参与科技规划与政策的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科技局的其他科技管理工作所需的专家,具体选取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廉洁自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意见建议。

(二)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备行业内广泛认可的业务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

(五)本人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相关咨询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六)无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主要有四类: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或在主要学术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市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大研究创新平台的科技领军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产业发展现状的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类科研人员;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综合科技园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全省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产业联盟,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财务与审计业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

(四)其他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不定期发布征集专家通知,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提出申请。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专家申请与单位审查→审定与公示→入库”操作规程:

(一)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专家库入库专家征集通知。

(二)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三)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进入专家库,颁发聘任证书。

市科技局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调查,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与省内外科技部门、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共享专家资源,吸纳省内外各类专家资源充实市专家库。

第十条 采用定向邀请方式,特别是面向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科技产业发达城市,将行业知名专家,产业领域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产业类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包括:

(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二)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通知市科技局及时更新信息。

(三)专家对本人信息予以确认或更新后,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将审核盖章的纸质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四)每位专家每年参与项目评审不超过5次。

第三章  专家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权利:

(一)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及人员的约束。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与评审咨询工作的专家可以获取相应的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咨询工作。

(四)自愿加入或退出专家库。

(五)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义务:

(一)在市科技局组织下参加各类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二)在参加评审咨询工作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参与的评审咨询工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应主动申请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咨询。

(五)遵守市科技局评审纪律。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一)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评审咨询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针对技术复杂、保密需要、专业要求高或涉及支持经费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可采取定向邀请的方式择优选聘专家。

(二)随机原则。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候选专家。

(三)同行评议原则。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技术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

(四)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资源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市科技局抽取专家交予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二)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及主要相关人员有经济利害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在过去3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隶属同一单位。其中,担任高等院校行政职务的专家,回避范围为本校所有项目;与被评项目的负责人为同一个学院的专家,回避范围为本学院所有项目。

(六)项目申报单位、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可提出合理的专家回避理由,包括: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被评审项目负责人等存在竞争、学术争议等情形。

(七)其他妨碍评审考察公正性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展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考察资料,泄露评审考察信息。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全过程监督专家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审,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制度。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五)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

(七)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八)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

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将其纳入诚信记录,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科技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被开除公职、党籍。

(三)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

(四)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名单。

(六)被系统抽中,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评审咨询。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出现以上相关情形,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市科技局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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