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已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现将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等市政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县(市、区)政府管辖,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市公安局广安经开区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广安经开区分局、市城管执法局广安经开区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安经开区分局等市政府部门在广安经开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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