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核查兰世虎等37人在宜宾市市本级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现作出限期退还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告:请相关人员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银行柜台办理、手机银行)的方式,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额退回至我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账户名称:宜宾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服务中心,账号:2314502109024905710,开户银行:工行酒都支行),退回时备注退款人姓名及退款事由。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人员如对侵害失业保险基金事项或退回金额有异议,在公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沟通、邮寄书面意见等形式申辩。

如在公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拒绝陈述申辩、拒绝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我局将于期满后15日内作出《失业保险待遇退还决定书》,收到退还决定书仍拒不退还的,将移交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劳动监察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情况属实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5103002、2100758;

现场办公地址:宜宾市民中心二楼E区人社综合服务大厅失业保险待遇窗口。

特此公告。

宜宾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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