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凤娇、张建新、张丰垒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乐劳人仲案字〔2023〕第499号),现已审理终结。缺席裁决结果: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三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9798.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00元,共计988038.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建新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供养亲属抚恤金23880.00元;三、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起,按每月1592.0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张建新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张建新失去供养条件。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