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部分诊所停止诊疗活动的公告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二十四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如上述诊所仍需在原址继续开展诊疗活动,请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后,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向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继续开展诊疗活动。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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