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
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医保目录管理改革,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继续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的目标,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2023年1月13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经过本次目录调整,111种药品被调入目录,3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967种药品,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2023年2月21日。市医保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转发的通知》(济医保字〔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通知》还明确,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品种不再执行。
(二)继续开展国家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汉防己甲素片等30种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继续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支付规定执行。
(三)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谈判药品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准入药品的,继续纳入“双通道”管理。探索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 品种纳入“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并通过协议约定“双通道” 药店竞价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价格衔接。
(四)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配备。自《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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