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662号)

省林草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
  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向属地税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一)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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