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贡市东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自发改发〔2024〕7号)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自贡市东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

(自发改发〔2024〕7号)
 
自贡市东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的请示》(自东气司〔2023〕46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规定,我委于2024年1月10日组织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就你公司大安区大安街289号燊海井景区停车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自贡市东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区大安街289号燊海井景区停车场充电设施(1台500KVA变压器,1台480KW分布式超级充电堆配4台直流充电桩8把枪,1台14KW交流充电桩2把枪,共10个充电车位)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2025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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