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各功能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7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8号)翻印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