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版)》实施以来,我市共启动重污染应急10次36天,其中臭氧应急3次,对指导我市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起到关键作用。 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依据《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市生态环境局对《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版)》(烟环委〔2020〕1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版)》。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黄橙红三个等级及O3的预警发布条件、减排要求、应急响应措施、分级预警措施(扬尘源)、黄橙红色预警时道路运输车辆限行要求、责任追究等七方面。 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项目 预警 等级 修订前 修订后 组织 机构 1.删除市卫健委。预案实施中不涉及其职责,省方案中无该单位职责。 2.删除应急处置组、医疗防护组。省方案中无此机构。 3.增加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区(市)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4.增加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市气象局职责由“负责气象状况观测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修改为“负责供暖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全市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和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 预警发布条件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O3预警 预测未来连续3天IAQI(臭氧)大于100且含1天IAQI(臭氧)大于150。 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减排要求 增加内容: 1.动态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将涉气企业纳入减排清单。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核实颗粒物、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确保实现预期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措施 增加内容: 1.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开展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及时修订完善保障类清单;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予以豁免;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O3超标应急响应启动后,每日6:00-15:00采取下列措施 O3超标应急响应启动后,每日8:00-18:00采取下列措施 分级响应措施 增加内容:要求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企业物料堆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黄色预警 市主城区、区(市)城区内重型及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 市主城区、区(市)城区内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橙色预警 市主城区、各区(市)城区内柴油货车、国三及以下汽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拖拉机等禁止通行 市主城区、各区(市)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红色预警 市主城区、区(市)城区内柴油货车、国四及以下汽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拖拉机等禁止通行,其余车辆单双号限行 市主城区、各区(市)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此基础上,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责任追究 增加内容: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不力、数据及生产记录造假的企业依法处理,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企业予以降级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三、预案执行 公众根据政府发布的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四、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烟环委〔2020〕1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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