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办市〔2018〕7号))工作要求,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省厅印发《关于转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陕建发〔2008〕87号)中“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经行业确认后才能开展业务。具体工作由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执行。从2008年6月1日,凡未取得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展租赁业务”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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