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组织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将我市社会组织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社会保险登记改革

为巩固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实现社会组织登记便利化,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在社会组织“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由民政部门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并赋予其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全部功能,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登记、原证件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等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证件。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组织,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组织办理民政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二、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依托已开通使用的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和全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简称共享平台)等,实现社会组织基本登记信息、参保信息共享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及年审信息,人社部门将其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共享平台。对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工作需要的,人社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三、有序过渡衔接

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证件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推送到共享平台,人社部门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证件的社会组织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社会组织应在用工30日内,到注册地址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社会组织在劳动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9月31日。如国家、省发布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