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厅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

  基准为表格形式,根据行政权力类型,分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30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4项)、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8项)三个附件。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各自法定职权,原则上直接适用;确实不能满足实际要求的,可在本基准划定的阶次或幅度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本通知自202312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28日。

 

  附件:1. 1.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pdf

     2. 2.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pdf

     3. 3.山东省财政厅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pdf

    

          山东省财政厅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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