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市直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 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
鲁医保发〔202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pdf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医保字〔2023〕1号---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docx
济医保字〔2023〕1号----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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