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为推动《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部地方性法规和《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4部政府规章有效实施,充分发挥立法效果,2023年12月29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东建发〔2023〕10号文件印发了《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7月29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就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10月11日,东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关于做好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执监发〔2023〕6号),要求市级执法部门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涉及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共5部,即:《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部地方性法规和《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4部政府规章。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8月30日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四)《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18年1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并重新公布)

(五)《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六)《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七)《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7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公布)

(八)《东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执监〔2023〕6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基准》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确定的原则标准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体例格式进行制定,包括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燃气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等5类,对《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中具有裁量权的32项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基准》有效期为5年,从2024年2月1日到2029年1月31日。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专班,0546-8331276。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原文件: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住房城建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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