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年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全市经营主体2023年度报告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注: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广告业统计范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并报送广告业年度统计事项,报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报系统登录方式

(一)电脑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或联络员方式登录。

(二)手机端:

1.下载“爱山东”APP,选择年度报告填写,按提示进行年报。

2.关注“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公共服务—年报入口”,或关注“潍坊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年报入口”,或关注“寿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微服务—年报入口”,按提示进行年报。

3.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年度报告模块年报,或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4.电子营业执照手机版登陆年报。电子营业执照是一种身份认证方式,手机端微信公众号、爱山东均可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登陆。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状况信息等。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填报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2.资产状况信息;3.联系电话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分支机构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成员人数等。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2.代表机构登记情况;3.代表机构备案情况;4.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5.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6.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营业证明等。

按照《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办理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时不再要求代表机构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而是改为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五)继续实施年报“多报合一”。人社、统计、海关、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继续开展与税务有关事项的“多报合一”报送,支持经营主体在线调取税务系统资产信息,提高年报数据准确性,避免失信风险。

特别提醒:2023年度年报公示中,社保和医保数据已实现共享。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含“多报合一”事项),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比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六、其他事项

(一)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所有经营主体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七、因未按时公示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移出流程

1、补报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补报年报信息并完成公示。

2、提交材料

①《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经营者签字)。

②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无公章的须由经办人签字)

③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经营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填报信息用于公示,须慎重填报。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经营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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