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蓬莱区海多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劳动者李孝俊投诉烟台市蓬莱区海多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李孝俊及时足额支付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的劳动报酬13000元一案,经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15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未支付劳动报酬,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监察员:刘震、宋晓亮;电话:0535-5642761)。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劳动者加付应付劳动报酬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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