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巩固城乡公交发展成果,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参照《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16号),结合我县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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