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18号)要求,2023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原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评估,专家指出存在区域不完整、未对乡村区域明确原则性要求等问题,要求重新划定。为此,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标准文件,组织起草了《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原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重新划分7月10日形成《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初稿)》。经过多次会商及现场勘查核实,7月28日形成《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9月6日完成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征求,针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实地勘察,并修改完善。10月12日完成专家评估。10月27日再次书面向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2023年12月按照要求完成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六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明确了《划分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进行划分。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次划分范围为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包含广

安区前锋区和广安经开区的6街道、8镇、11乡,面积约611.5平方公里。明确昼间时间段为6:00—22:00,夜间时间段为22:00—次日6:00。适用时限为:2024—2028年。第三部分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及划分面积大小。对划分放宽的区域做了补充说明,对乡村声环境功能区执行要求了说明。第四部分为划分方案实施要求,明确本划分方案由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做了废除说明。第五部分为附件。主要包含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块的具体名单、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以及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详细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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