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加强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及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新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镇范围内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社级(原生产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接受本级党组织的领导。

(二)登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责(业务)范围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服务集体成员等。镇 经发办是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应当及时到区农业农村委登记赋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刻章、税务登记等手续。

(三)组织管理。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指导和监督;党群办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发挥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作用;财政办负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培训等工作。镇经发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发展、管理、考核、业务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镇财政办负责全体村民出资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委托代理记账工作,培训农村财务人员。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四)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推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会计和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会计与集体经济出纳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和现金余额进行对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五)资产管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收支管理。确定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范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管理范围的有关事项。

(七)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全年经营管理情况。实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财务检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理事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

(八)附则。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149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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