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4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38号)和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22年清理基础上,结合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启动此次清理工作。
二、清理过程
市司法局对2014—2022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含《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2021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眉府规〔2022〕3号)》公布的继续有效和修改后继续施行的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梳理汇总形成2014—2022年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清理标准开展合法性审核,形成初步清理结果,11月1日,向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发出清理结果征求意见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工作实际自查清理,形成审核意见,市司法局汇总部门(单位)意见再次审核后,形成清理结果,送市政府审定。
三、清理结果
2014—2022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此次共清理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3件,其中继续有效36件、修改后继续施行至有效期3件、废止7件、失效17件。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8〕11号)等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尚在有效期内,符合工作实际,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1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相应标准变化等原因,在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继续施行至有效期。
(三)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4〕14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或已有新的文件替代等原因,予以废止。
(四)《眉山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等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宣布失效。
四、结果运用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要求,制定机关将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适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和目录作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目录将共同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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